
春节临近,非法生产、运输、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有所抬头,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。接下来,我们一起通过几起真实案例以案释法,敲响安全警钟。
典型案例
案例一:2025年1月19日晚,周某在浏阳社港某烟花爆竹商店购得共计32箱、价值7000余元的烟花爆竹,欲运往平江县城家中,途经福寿山镇时被镇工作专班当场查获。周某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(烟花爆竹)的违法行为被平江县公安局依法予以行政拘留。
案例二:2025年1月20日,镇工作专班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,辖区某村的一民房内存在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。经查发现位于辖区芦溪村徐某某家中存储了箱烟花爆竹。徐某某因非法储存危险物品(烟花爆竹)的违法行为被移交福寿山派出所作进一步处理。
法律依据
(一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
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;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,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。
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,擅自生产、经营、运输、储存、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,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
(二)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
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、经营、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,实行许可证制度。未经许可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、经营、运输烟花爆竹,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。
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、经营烟花爆竹制品,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、烟火药、引火线的,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、经营活动,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没收非法生产、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。
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,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。非法生产、经营、运输烟花爆竹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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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编:袁心群
来源:平江县融媒体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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